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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8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8263号之一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C座1711室。法定代表人:谢加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武,男,汉族,1957年5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蔡勇,男,汉族,1955年6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以被告蔡勇已交纳了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事实权利。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