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陈红辉与谢泳胜、陈晓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辉,谢泳胜,陈晓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2154号原告:陈红辉,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谢泳胜,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陈晓琪,女,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辉与被告谢泳胜、陈晓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辉以双方你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辉撤诉。本案受理费5860元,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陈红辉负担。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