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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婺执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汤溪支行与程旭忠、章爱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汤溪支行,程旭忠,章爱连,李光良,章梅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婺执字第1263号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汤溪支行,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仙舟大街51号。法定代表人:胡宏清,该行行长。被告:程旭忠,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章爱连,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李光良,男,195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章梅产,女,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金婺汤商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章爱连的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新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溢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