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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5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南昌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三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三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5民初74号原告:南昌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工农路南面中心花园小区5栋3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李世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宗,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铭,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三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三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智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