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应辉、杨军、杨萍与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海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唐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应辉,杨军,杨萍,重庆市荣昌区海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唐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特21号申请人:杨应辉,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12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龙凤镇。申请人:杨军,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3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南强镇。申请人:杨萍,女,汉族,生于1980年11月2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龙坪办事处。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海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法定代表人:刘南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耀如,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13日,住重庆市荣昌县双河街道,系公司员工。申请人:唐勇,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21日,住遂宁市船山区复桥镇。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镇。负责人:邓勇,系单位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安彬,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4日,住重庆市荣昌区昌州杜家坝,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杨应辉、杨军、杨萍与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海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唐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遂宁市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何小宁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杨应辉、杨军、杨萍与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海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唐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此次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共计59123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承担赔偿581533元,��中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杨应辉、杨军、杨萍105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损失333573.1元,共计向杨应辉、杨军、杨萍赔偿438573.1元;二、品迭申请人唐勇垫付的丧葬费25233元,尸检、酒精检测、车检费9700元,共计34933元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向唐勇支付2523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向杨应辉、杨军、杨萍支付413340元,杨军、杨萍出具委托书,将此款全部打入杨应辉账户。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应辉、杨军、杨萍与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海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唐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达成的上述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曹 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