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7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02庄春杂与史长军王贤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春杂,史长军,王贤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7286号原告:庄春杂,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丽路粤宝花园3栋504号,身份证号码:440527195901181032。被告:史长军,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环城西路7号13幢4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620522196711040016。被告:王贤碧,女,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邻水县丰禾镇新桥坎村2组18号,身份证号码:511623198802075747。原告庄春杂与被告史长军、王贤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并于2017年1月9日向原告庄春杂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庄春杂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庄春杂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审 判 长 毛仁杰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徐之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魏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