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汤清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汤清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121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主要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城,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心怡,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清铃,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汤清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7元,减半收取计508.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判员 陈华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泽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