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志新与苏志敬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新,苏志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新,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苏志敬,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王志新与苏志敬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王志新于2016年11月8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没有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24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宇飞审判员 朱金鹏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宇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