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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志新与苏志敬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新,苏志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新,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苏志敬,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王志新与苏志敬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王志新于2016年11月8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没有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24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宇飞审判员  朱金鹏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宇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