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永平与马么而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平,马么而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81民初178号原告:陈永平,男,甘肃省永靖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文(陈永平之父)。被告:马么而力,男,甘肃省东乡县人。原告陈永平与被告马么而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么而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永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枸杞款6804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日,原告经张春祖介绍认识收购黑枸杞的被告,双方协商收购价格为每公斤270元,被告从原告家中收购黑枸杞252公斤,未支付价款6804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对欠款68040元予以确认。后原告索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被告马么而力未作答辩。原告陈永平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2016年3月1日,被告马么而力给陈永平出具的欠条原件一张,并在欠条上预留了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用以证明当日与被告马么而力发生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以及被告马么而力以每公斤270元向陈永平收购黑枸杞252公斤,欠款68040元的事实。原告陈永平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日,陈永平经他人介绍认识收购黑枸杞的马么而力。双方协商议定黑枸杞收购价格为每公斤270元,陈永平在家中向马么而力交付了黑枸杞252公斤,马么而力承诺货运至玉门市玉门镇装车后,银行卡转帐支付黑枸杞款68040元。陈永平随同马么而力至玉门市玉门镇后,马么而力以无钱支付为由,向陈永平出具68040元欠条一张,对欠款予以确认。原告陈永平索款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陈永平按约向被告马么而力交付黑枸杞,被告马么而力应向原告陈永平支付对应的价款。由于被告马么而力作为买受人未向原告陈永平支付黑枸杞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陈永平请求被告支付黑枸杞价款6804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么而力给付原告陈永平黑枸杞款680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1元,由被告马么而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温淑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