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胡晓与鲁勇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晓,鲁勇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8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晓,女,1971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鲁勇,男,1956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再审申请人胡晓因与被申请人鲁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5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胡晓与鲁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2017年4月4日,胡晓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晓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晓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审 判 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