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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周建康与陈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康,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康,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21日,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陈建华,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18日,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周建康与被执行人陈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忠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渝0233民初354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建华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建康于2017-02-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立案后通过四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3执271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发 军审 判 员 何 华 林代理审判员 梁 文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