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马生兵与张晓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生兵,张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305号之一申请人马生兵(又名马斌文),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2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古楼镇。被执行人张晓龙,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28日,住四川省西充县仙林场镇。申请人马生兵与被执行人张晓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川1325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生兵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晓龙承诺在2017年8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案款,申请人马生兵认可张晓龙支付案款的计划,且申请人申请终止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蒲邦槐审判员 杨 平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