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李瑞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李瑞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84号申请人: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法定代表人:赵吉成,厂长。被申请人:李瑞涛,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德州市神州精细化工厂与被申请人李瑞涛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25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瑞涛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