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霞、王健等与赵国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王健,赵国明,赵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1973号原告:王霞,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银建的士有限公司司机,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洪强(原告之朋友),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经南开区向阳路街道云阳里社区居委会推荐)。原告:王健,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银建的士有限公司司机,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洪强(原告之朋友),男,基本情况同前。被告:赵国明,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頔(赵国明之女),女,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被告:赵頔,女,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新华道79号。负责人:张运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微波,男,该公司职员。原告王霞、王健与被告赵国明、赵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王霞、王健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霞、王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美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