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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1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绍勃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勃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2285号起诉人:王绍勃,男,1950年6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17年4月25日,本院收到王绍勃起诉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起诉状。起诉人王绍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撤销被起诉人作出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15]技鉴字第517号)和《关于王绍勃投诉问题的补充调查情况》(司鉴中心质调[2015]第039—1号),返回原告所付的鉴定费35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500元、鉴定人员出庭出租车费100元。事实与理由:1.被起诉人伙同鉴定人员杨某、凌某某、孙某某,故意做虚假鉴定。不仅违反了《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也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被起诉人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且乱收费。3.被起诉人在《补充调查情况》中污蔑起诉人“闹访”。据此,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系因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原告王绍勃与被告刘微的法定继承一案(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496号,起诉人对于被继承人(王绍平)与被告刘微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上王绍平的签名提出异议,由此申请司法鉴定,而司法鉴定结论对起诉人不利而引起。司法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其在民事诉讼中属于证据范畴,当事人对此有异议,应通过原审途径提出;关于鉴定收费,应向相关部门反映。由于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绍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顾 斌审判员 丁莉娟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贞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