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兰润久、姜延华与刘景斌、刘蕴哲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润久,姜延华,刘景斌,刘蕴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109号申请人:兰润久,男,50岁,汉族。申请人:姜延华,女,52岁,汉族。被申请人:刘景斌,男,48岁,汉族。被申请人:刘蕴哲,女。申请人兰润久、姜延华与被申请人刘景斌、刘蕴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润久、姜延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刘景斌名下的楼房七处予以查封,并提供登记在兰润久名下的房屋一处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润久、姜延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景斌名下的坐落于集贤县永安乡青春村的粮点[不动产号为:黑(2017)集贤县不动产权第0000304号]、集贤县花园小区28号楼的车库(房产证号为:000359**号)、集贤县亿安公寓2西一层的楼房(房产证号为000356**号)、集贤县花园小区29号楼的楼房(房产证号为:000688**号)、集贤县新华大厦综合楼40.09平方米的楼房(房产证号为:0194**号)、集贤县友谊街北18-4号车库(房产证号为:000639**号)、集贤县百货大楼福双路东113-1号(集贤县百货大楼东第一个门市,面积104.78平方米)的房产七处;查封登记在兰润久名下的位于四方台区五四村河东区59委26号(面积303.39平方米,集房权证河东字第000437**号)的房屋一处;三、以上房屋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四、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兰润久、姜延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玉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