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河南省辰雨广告有限公司(原河南辰雨广告有限公司)与郑州融汇通贸易有限公司长葛分公司、郑州融汇通贸易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辰雨广告有限公司(原河南辰雨广告有限公司),郑州融汇通贸易有限公司长葛分公司,郑州融汇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2民初841号原告:河南省辰雨广告有限公司(原河南辰雨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长青街盛世佳苑1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4577212-8。法定代表人:马晓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超,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东明,男,1967年12月2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郑州融汇通贸易有限公司长葛分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市区八七路西段,注册号:411082300002333。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郑州融汇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1号楼2007号,注册号:410105000008400。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负责人。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群周,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晶晶,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省辰雨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雨公司)诉被告郑州融汇通贸易有限公司长葛分公司(以下简称融汇通分公司)、郑州融汇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汇通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东明、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晶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辰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广告费495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共与原告签订了5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分别为在长葛高速路口单臂塔为被告的时代电器广场发布形象宣传,合同约定发布期限为2011年7月17日至2012年7月17日,广告费用为150000元,被告应在2011年7月付款75000元,2012年元月付款75000元。在长葛市友谊广场楼顶南侧××、楼顶西××、××路半跨灯箱上为被告发布品牌电器及形象宣传。合同约定发布期限为2011年8月29日至2012年8月29日,广告费用为305000元,被告应在2011年9月付总款的50%即152500元,2012年3月付152500元。在长葛时代广场南侧墙体看板为被告代理的纳客加湿器发布宣传,合同约定发布期限为2011年9月2日至2012年9月2日,广告费用为20000元,被告应在2011年11月份付10000元,2012年4月付10000元。在长葛人民路至建设路北侧、建设路溢水路南侧11座半跨桥上为被告发布形象宣传;合同约定发布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广告费用为88000元,被告应在2011年9月付款44000元,2012年3月付44000元。在溢水路与锦绣江南小区路南半跨桥、建设路与兴华路护栏上为被告发布形象、品牌电器宣传;合同约定发布期限为2011年9月25日至2012年9月25日,广告费用为57000元,被告应在2011年10月付款28500元,2012年4月付款28500元。以上5份合同广告费用共计62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为被告发布户外广告的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付款义务,截止2012年3月份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广告费125000元,下欠495000元,后经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常以其他理由推拖,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09条规定,判决被告限期支付所欠原告广告费495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融汇通分公司、融汇通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已经超诉讼时效;被告融汇通分公司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后期合同并未履行;被告融汇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辉,因涉嫌刑事犯罪,于2012年底被羁押,且原、被告之间约定付多少钱,干多少活,被告融汇通公司未再付款,合同未再履行。综上,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原告辰雨公司与被告融汇通分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在长葛市高速路口单臂塔发布时代电器广告,发布期限自2011年7月17日至2012年7月17日,广告费用150000元,融汇通分公司应在2011年7月付款75000元,2012年1月付款75000元;2011年7月,原告辰雨公司与被告融汇通分公司另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在在长葛市友谊广场楼顶南侧××、楼顶西××、××路半跨灯箱上为被告发布时代电器广告宣传,合同约定发布期限为2011年8月29日至2012年8月29日,广告费用为305000元,被告应在2011年9月付总款的50%,2012年3月付下余的50%;2011年7月,原告辰雨公司与被告融汇通分公司再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在长葛时代广场南侧墙体看板发布时代电器广告,发布期限自2011年9月2日至2012年9月2日,广告费用20000元被告应在2011年11月份付10000元,2012年4月付10000元。2011年8月,原告辰雨公司与被告融汇通分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在长葛市人民路至建设路北侧3座半跨桥、长葛市建设路至溢水路南侧8座半跨桥为长葛时代电器发布广告,约定发布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广告费用为88000元,被告应在2011年9月付款44000元,2012年3月付44000元。2011年8月,原告辰雨公司与被告融汇通分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在长葛市溢水路与锦绣江南小区路南6座半跨桥、建设路与新华路护栏上为被告发布时代电器广告宣传,发布期限为2011年9月25日至2012年9月25日,广告费用为57000元,被告应在2011年10月付款28500元,2012年4月付款28500元。上述5份广告发布合同广告费用共计62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被告相继支付原告广告费用125000元,下欠广告费620000-125000=495000(元),被告未支付,原告追款无果,即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辰雨公司与被告融汇通分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发布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融汇通分公司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具有被告主体资格。被告融汇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下欠原告广告费495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怠于履行,已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融汇通分公司应对该495000元广告费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融汇通公司作为被告融汇通分公司的开办单位,对融汇通分公司不足支付该笔495000元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融汇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辰雨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495000元;二、被告郑州融汇通贸易有限公司长葛分公司对上述被告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725元,由被告郑州融汇通贸易有限公司、郑州融汇通贸易有限公司长葛分公司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小兵审判员 武燕子审判员 李翠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宗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