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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文秀、徐月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文秀,徐月琴,黄朝晖,吴振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829号原告: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富川路***号。负责人:黄云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文秀,男,197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徐月琴,女,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黄朝晖,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吴振达,男,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原告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文秀、徐月琴、黄朝晖、吴振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本案事实和理由发生变化,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文秀、徐月琴、黄朝晖、吴振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973元,减半收取1198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海燕审 判 员  杨云峰人民陪审员  游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