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文秀、徐月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文秀,徐月琴,黄朝晖,吴振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1829号原告: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富川路***号。负责人:黄云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文秀,男,197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徐月琴,女,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黄朝晖,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吴振达,男,196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原告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文秀、徐月琴、黄朝晖、吴振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本案事实和理由发生变化,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文秀、徐月琴、黄朝晖、吴振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973元,减半收取1198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海燕审 判 员 杨云峰人民陪审员 游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