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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凯与周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周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6号申请人:王凯,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永,濉溪县韩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周小龙,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凯与被申请人周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凯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王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小龙在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高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传龙人民陪审员  李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文 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