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0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丁根法、丁根才与陈洁婷、应建荣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根法,丁根才,陈洁婷,应建荣,浦金妹,李志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0998号申请人:丁根法,男,195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丁根才,男,195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洁婷,女,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应建荣,男,196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浦金妹,女,195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李志敏,男,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丁根法、丁根才诉被申请人陈洁婷、应建荣、浦金妹、李志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洁婷、应建荣、浦金妹、李志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洁婷、应建荣、浦金妹、李志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童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沈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