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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贾丽君、高树洪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丽君,高树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丽君,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冬(上诉人之子),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树洪,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贾丽君因与被上诉人高树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40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的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贾丽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对案外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不产生任何影响,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丽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贾丽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强国琴审判员  李会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吕守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