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榆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民初465号原告: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丽艳,联社理事长。住所地:芒市广腊亮街8号委托代理人:李丽萍、姚洪芳,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榆,男,汉族,1963年3月29日生,住芒市。原告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包广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盘玲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