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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兴刚与被告东营一通钢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牛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刚,东营一通钢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126号之一申请人:刘兴刚,男,汉族。被申请人:东营一通钢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新军,经理。原告刘兴刚与被告东营一通钢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牛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兴刚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营一通钢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胜利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予以查封,并已由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兴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东营一通钢管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胜利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423073.77元。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案件申请费4920元,由申请人刘兴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鲍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袁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