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方小华与王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华,王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872号原告:方小华,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王超,男,199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街中段菱北办事处一楼。负责人:段金勇,该公司经理。原告方小华与被告王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方小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小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小华负担。审判员 储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方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