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葛军、张国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军,张国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军,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珍,男,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帅(系张国珍儿子),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玉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平,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葛军因与被上诉人张国珍、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葛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15.50元,减半收取407.75元,由上诉人葛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小潭审判员 马 莉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佟欣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