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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裴拴喜、丁肖肖等与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拴喜,丁肖肖,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650号原告裴拴喜,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原告丁肖肖,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裴拴喜之妻。被告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赵国安,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拴喜、丁肖肖诉被告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裴拴喜、丁肖肖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靖胜忠审 判 员  张新文人民陪审员  邬晓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费英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