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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行终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金华与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被上诉人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金华,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行终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华,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富文,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樊伟,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歆,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全际平,支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金华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被上诉人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湘0802行初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效力待定。因此,无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正确、是否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都不会必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原告陈金华的起诉。陈金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款的规定,且不属于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请求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802行初8号行政裁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证据,其证明力在诉讼中需经过法院审查才能确定。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013〕2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被废止,原审裁定说理部分援引该通知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坚审 判 员  唐亚平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艺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基本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制度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