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徐艺匀与李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艺匀,李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888号原告:徐艺匀,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莒县,现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山,山东法杰(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艺匀与被告李勇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艺匀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艺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永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安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