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姜伟敏与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李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伟敏,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保89号申请人:姜伟敏,男,汉族,1967年3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坤,男,汉族,1979年6月15出生。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姜伟敏与被申请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李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516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李坤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靳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