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3执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孙兆昌、刘爱玲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昌,刘爱玲,王敬举,孙某,淄博齐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245号申请执行人孙兆昌,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刘爱玲,女,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王敬举,女,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孙某。被执行人淄博齐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沣水镇炒米村昌国路与湖罗路路口男400米。本案执行孙兆昌与刘爱玲、王敬举、孙某、淄博齐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三终字第9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