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威海市望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仙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望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仙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155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望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仙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11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96335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11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203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