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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执监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洪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洪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晓玲,陈传聪,吴春霞,刘峰,乔磊,陈凤,赵滨,乔国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执监9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南昌洪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京东路457号。组织机构代码68597360-5。法定代表人应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传聪,男,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吴春霞,女,197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刘峰,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执行人龚晓玲,女,1963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乔磊,女,198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陈凤,女,196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赵滨,男,198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乔磊的丈夫。被执行人乔国镖,男,196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陈凤,女,196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传聪、吴春霞,刘峰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初字第283号、(2009)西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2010)西执字第336号、(2015)西执字第1290号执行案],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先后于2010年6月7日、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龚晓玲与乔磊、陈凤、赵滨、与乔国镖、陈凤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782、1783号民事判决、(2015)西执字第1295、1296号执行案],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执行。上述四案至今未能执行到位。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案件指定异地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2010)西执字第336号执行案]、(2009)西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2015)西执字第1290号执行案]、(2014)西民初字第1782、1783号民事判决[(2015)西执字第1295、1296号执行案]由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行。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案件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龙 崎代理审判员  胡翠云代理审判员  尹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朱 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