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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执4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建良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4803号被执行人:张建良。曾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6月被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03年11月和2007年1月分别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交由兴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被执行人张建良犯串通投标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3)泰兴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张建良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6年11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车辆信息,无房产、无车辆,2017年4月27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兴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元圣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付庭许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