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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惠新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新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4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惠新,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12月3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惠新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同年4月1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冰凌、被告人张惠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惠新于2016年12月3日0时许,在本市沙河口区集贤街36号1-2其经营的新瑞足疗店内,容留李某、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惠新嫖资1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惠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刘某某、汤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指认手机微信信息照片、微信交易明细、聊天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惠新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惠新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惠新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张惠新自愿认罪,缴纳罚金,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惠新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张惠新的嫖资人民币12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文龙人民陪审员  张桂兰人民陪审员  魏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万 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