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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殷宪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宪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4刑初92号公诉机关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宪同,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微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捕前住蓬莱市。200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6月因盗窃被蓬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金五百元。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宪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宪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1月3日,被告人殷宪同先后在蓬莱市某局家属楼、蓬莱市某小区、蓬莱市某某小区等地,盗窃电动自行车8辆,经鉴定共价值11052.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殷宪同在蓬莱市某局家属楼某号楼某单元地下室门口,用自制的内六角扳手将停放在此的吴某灰色爱玛牌电动车车锁撬开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280元。2、2016年11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殷宪同在蓬莱市某小区家属楼某号楼西数某单元楼下地下室,用扳手将一间地下室的铁门暗锁撬开,盗窃宁某紫红色雅迪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880元。3、2016年12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殷宪同在蓬莱市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西侧地下室,用扳手将地下室暗锁锁芯撬开,盗窃王某白色倍尔捷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1663.2元。4、2016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殷宪同在蓬莱市某小区,用扳手将位于临街的高某家地下室铁门撬开,盗窃高某红色日新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2622元。5、2016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殷宪同在蓬莱市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楼前,使用扳手将宫某家草房小门上的暗锁撬开,盗窃宫某的蓝色爱玛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980元。6、2016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殷宪同在蓬莱市紫荆山街道办事处某村某巷,采取使用螺丝刀撬的手段,在从北往南数某排楼某单元的地下室中,将一间地下室的木门挂锁撬开,盗窃任某红色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1148元。7、2017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殷宪同在蓬莱市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楼下地下室,采取用扳手撬锁的手段,撬开西侧地下室铁门,盗窃李某蓝色海德曼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1219元。8、2017年1月3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殷宪同在蓬莱市某大院某号楼某单元对面南侧最东边的露天小草房,采取用扳手撬开铁门暗锁的手段,盗窃陈某绿色立马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126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陈新县。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宁某陈述、蓬莱市公安局研判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蓬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宪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殷宪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殷宪同退赔吴某1280元;退赔宁某880元;退赔王某1663.2元;退赔高某2622元;退赔宫某980元;退赔任某1148元;退赔李某12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荣敏人民陪审员  姚树林人民陪审员  张成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