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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行审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与曹守磊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曹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9行审99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沭县城沭新东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9004475839K。法定代表人吴清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房立明,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曹守磊。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沭国土资罚字【2016】0209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7月6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对曹守磊作出沭国土资罚字【2016】0209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15日内恢复治理0.048亩被破坏(耕地)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2、处破坏0.048亩耕地每亩50000元的罚款,共计2400元。2016年7月6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决定书送达曹守磊,并于2017年1月12日向其送达催告书。曹守磊于2016年8月1日缴纳罚款2400元,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经催告后又未自觉履行其他义务,故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第1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曹守磊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沭国土资罚字【2016】02092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化芝审判员  李延安审判员  禚洪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田会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