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献忠与劳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献忠,劳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604号原告:刘献忠。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劳晓。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献忠诉被告劳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献忠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献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献忠撤回对被告劳晓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刘献忠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方群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尹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