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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周春亮与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亮,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22行初6号原告周春亮,男,汉族,1981年4月20日生,住青县。监护人:周连昌,男,汉族,1952年5月8日生,住青县。被告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代码:40213538-9。法定代表人:杨义,职务:局长。地址:青县振兴路第二城乡服务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亮诉被告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案中,因所诉被告主体不适合,原告周春亮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春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春亮承担。审 判 长 :韩之文人民陪审员 : 何 振人民陪审员 :刘凤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