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许宗武与祝继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宗武,祝继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926号申请执行人许宗武。被执行人祝继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刑初字第732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祝继忠银行存款143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祝继忠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雅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魏语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