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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九根、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九根,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南国家具有限公司,胡淑兰,晏斌,晏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执异3号异议人(案外人)李九根,男。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智武。被执行人新余市南国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淑兰。被执行人胡淑兰,女。被执行人晏斌,男。被执行人晏国平,男。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余民二字第27号民事判决,拍卖被执行人晏斌房产过程中,2017年3月15日,异议人(案外人)李九根对拍卖中的一间房屋提出异议,在本院受理审查中,又于2017年5月2日,以主张的房屋不属拍卖范围,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案外人)李九根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永洪审判员  肖兵生审判员  张昌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