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伊通满族自治县洪达车轮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伊通满族自治县洪达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特6号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库伦大路南侧。法定代表人:于春,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波,员工。委托是诉讼代理人:张玉春,员工。被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洪达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东营子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洪守富,经理。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洪达车轮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2015年1月7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属的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中心签订了《人民币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其在申请人处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4950000元;借款利息277880.89元(算至2017年3月16日,后续利息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借款本息合计5227880.89元,及实现债权费用等。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自有的位于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长营大街东侧五个厂房、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机械设备设立抵押担保,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申请人取得了由伊通满族自治县房产产权管理所出具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及伊通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证书。2016年1月5日申请人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贷款发放义务。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洪达车轮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贷款到期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偿还义务。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机器设备(1500油压机1台、1200油压机1台、800油压机1台、315油压机1台、250油压机3台、100油压机2台、160冲床3台、400冲床1台、160冲床1台、80冲床1台、XKY旋压机2台、Z63摇臂钻1台、X63铣���1台、C620车床3台、G90三轴滚圆机3台、630R保护焊机6台、C335立车3台、1650Y打包机1台、五吨叉车1台、三吨叉车1台、Z335多头钻床1台、Z25钻床4台、340锯床1台、C67Y-1折弯机1台、QC12Y剪板机1台、抛丸机1台、空压机2台、Q47A烤漆生产线6台、自动卷沿机38台、牵引座磨具1台、车轮磨具41台、5T天车1套);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伊通满族自治县洪达车轮有限公司称:对借款及抵押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洪达车轮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二、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洪达车轮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三、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洪达车轮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1500油压机1台、1200油压机1台、800油压机1台、315油压机1台、250油压机3台、100油压机2台、160冲床3台、400冲床1台、160冲床1台、80冲床1台、XKY旋压机2台、Z63摇臂钻1台、X63铣床1台、C620车床3台、G90三轴滚圆机3台、630R保护焊机6台、C335立车3台、1650Y打包机1台、五吨叉车1台、三吨叉车1台、Z335多头钻床1台、Z25钻床4台、340锯床1台、C67Y-1折弯机1台、QC12Y剪板机1台、抛丸机1台、空压机2台、Q47A烤漆生产线6台、自动卷沿机38台、牵引座磨具1台、车轮磨具41台、5T天车1套,共计135(台)套。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王传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建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