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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于连有物业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连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2442号原告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法定代表人许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衣婕、潘玉锡,均系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连有,男,1953年6月3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连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于连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宝洁物业服务有���公司撤回对被告于连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庆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翠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