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建明与刘红旗、饶菊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明,刘红旗,饶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明,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刘红旗,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饶菊香,女,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刘建明与被申请执行人刘红旗、饶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桃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建明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刘建明以双方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桃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立勇审判员 廖金顺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易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