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9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杨再荣诉赵培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再荣,赵培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9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杨再荣,男,1988年1月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被执行人赵培金,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再荣与被执行人赵培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培金未自动履行(2016)黔2629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申请人10531.3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赵培金无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现在监外执行期间,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执行情况反馈后,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时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2629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通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成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