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张某、王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717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白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王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宋霄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