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执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叶婷婷、黄珠容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婷婷,黄珠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3111号申请执行人叶婷婷,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珠容,女,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叶婷婷与黄珠容房屋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但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902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梁审判员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二〇��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林培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