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信利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信利东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刑初79号自诉人张明,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人信利东,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自诉人张明控诉被告人信利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中,自诉人张明于2017年5月2日以被告人信利东已将涉案房屋返还,案件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明撤诉。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吴媛媛人民陪审员菅敬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丁 晓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