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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何永龙、赵丽丽、樊生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55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执行人何永龙、赵丽丽、樊生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1002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何永龙、赵丽丽、樊生罕没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于2017年1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永龙、赵丽丽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借款本金44828.57元,承担2016年11月17日前的借款利息9065.38元,并按照年利率8.55%标准承担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的利息;被告樊生罕、李凤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被告何永龙、赵丽丽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何永龙被我院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何永龙在家人的帮助下履行了判决。何永龙归还本金及利息57748.22元。执行费725.06元,案件受理费1110元,被执行人何永龙已交纳,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