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包春花与金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春花,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316号原告包春花,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金霞(包金霞),女,41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春花与被告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春花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到庭,且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国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乌日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