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徐政叶与高京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政叶,高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保67号申请人徐政叶,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被申请人高京伟,1987年11月17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本院受理申请人徐政叶诉被申请人高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明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将被申请人高京伟名下东风日产小型汽车黑R×××××号查封停止办理过户时候续。申请人徐政叶以现金存折15万元为期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将来案件顺利的审结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高京伟名下东风日产小型汽车黑R×××××号查封停止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振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